杭出租协字[2011]1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
驾驶员班费标准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缓解一线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压力,帮助一线驾驶员减负增收,体现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现就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驾驶员班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之日起,所有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业户所属出租汽车,实际收取班费标准在350元(不含)以上的,一律下调每车每天10元,月让利一线营运驾驶员300元。
二、今年以来至运价调整前,受市场因素影响,实际收取的班费低于350元(含),已让利一线营运驾驶员的,可不再下调,但不得提高班费标准,仍按调价前标准收取。
三、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自律,切实执行班费调整标准。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五、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由本会会同市出租汽车行业工会,负责跟踪调研运价调整后行业经营情况,适时发布出租汽车日班费行业指导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