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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TAXI  TRADE  ASSOCIATON
英文缩写:HTT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性质: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以本行业相关的事业、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市范围内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联系和团结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搞好服务,促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交通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镇华丰村公交停车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本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参与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调研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应的专业和规范服务竞赛活动,推广优质服务经验进行技术交流,提高行业素质,开展自检自查,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企业文化水平。
(四)、促进内外同行交流、组织学习、考察,开展服务咨询和技术业务的合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五)、开展行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七)、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八)、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和协调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与个体会员。
凡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分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行业协会提出咨询和服务的要求;
(七)、监督本行业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八)、参加本行业协会举办的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
(九)、参与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情况的讨论和研究。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六)、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信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份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由1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例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人:admin      时间:2008-10-17 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