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收费的指导意见
各会员单位、驾驶员:
为确保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有效进行,同时兼顾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益,保证本次运价调整的收益落实到一线驾驶员身上,改善一线驾驶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现依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5〕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列指导意见:
1、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不得调高承包金。企业无论实行何种经营承包模式,均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以运价调整为由而调整承包金。同时,应积极协助承包驾驶员和副班驾驶员处理好收益分配关系,使运价调整收益落实到一线驾驶员身上。
2、承包驾驶员应按合同(协议)约定收取单班包缴金。承包驾驶员应严格履行与副班驾驶员订立的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按合同(协议)约定收取单班(日班或夜班)包缴金,不得以运价调整为由而调整包缴金。因包缴金收取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需调整的,也应与副班驾驶员协商一致后,在对合同(协议)修订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3、晚高峰错峰交接班,每小时包缴金指导标准为20-25元。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17:00时前或19:00时后交接班。为错开晚高峰(17:00-19:00)而变更交接班时间,日、夜班包缴金按每小时20-25元的标准,由承包驾驶员和副班驾驶员协商一致后予以增减变更。
4、政府减免的规费应全部落到一线驾驶员。政府为了减轻一线驾驶员因油价大幅上涨而增加的负担,减免了部分规费。该减免受益人为一线驾驶员。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裁留。
5、根据目前我市出租汽车日夜班司机包缴金收取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运价结构调整后在一线直接从事营运司机的收入有所提高,经协会考核测算后确定各类车辆日包缴金最高标准如下:
单位: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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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来(柴油)车 |
索纳特 |
帕萨特 |
红 旗 |
中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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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395 |
395 |
380 |
380 |
杭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