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再配置办法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到期经营权再配置工作,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长令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再配置是指以单车服务质量为依据,核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可以延续使用的经营权期限。
第二条: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规定,开展单车年度考核,一车一考,滚动考核;
第三条: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单车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核定单车经营权再配置的期限;
第四条: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以月为单位,不同考核年确定的再配置经营权期限可以累计;
第五条: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为840分。
第六条:年度单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车辆考核年度到期经营权再配置资格。
第七条: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840分以上,不满9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8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900分以上,不满10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9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1000分以上,不满11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10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1100分以上,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12月;
第八条:根据单年单车考核配置的经营权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年度单车考核结果与年度再配置经营权期限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事宜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获得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与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行政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