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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办法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办法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长令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以服务质量为依据,以扶强扶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为目标。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主体,具体投放工作由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数量与时机,视出租汽车运力供需情况情况确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10年,有偿使用事宜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采取限价竞投方式公开进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标的以个为单位,也可将数个经营权捆绑为组进行竞投。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水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二)、考核期内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考核合格;
     (三)、考核期内企业单车考核合格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有责群访事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券配置优先考虑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秀的企业;
竞投券按照单车考核合格车辆数、企业星级、企业车辆数三个指标分配,分配比例为:
      1、根据考核期内单车考核成绩分配的出租车竞投券占总数的60%。
      2、根据企业星级分配的竞投券占总数的30%。
      3、根据企业车辆数分配的竞投券占总数的10%。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投前,应公开发布竞投通告,明确各项竞投事宜。
   第十二条:竞买人中标后,应当与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行政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发布人:admin      时间:2008-11-12 10: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