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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奖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司机奖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仔细地审阅,提出修改意见,便于正式立稿。
    你的修改意见请在12月30日前电传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传真电话:88999047。谢谢配合。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车司机奖惩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杭州市出租车行业形象,保障出租车出行安全,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护客运出租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客运出租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杭州市各客运出租车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遵守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客运出租车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  杭州市各客运出租车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
信、公平竞争。设立奖惩基金,专项用于出租车司机的奖励和惩处。
第五条  奖惩基金由企业专项提取和惩处罚金两部分组
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企业设立奖惩基金的标准:车辆数在50辆以下的
为2万元、50辆以上100辆以下的为3万元、100辆以上200辆以下的为5万元、200辆以上的为8万元。视企业经营情况,奖励基金多提不限,本年度结余部分应延续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章   
 
第七条  出租车司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1、评上星级司机或上一个星级,奖励100元。
2、评上企业年度先进司机的,奖励200元。
3、评上市级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
4、评上省级先进个人的,奖励1000元。
5、评上市级劳动模范的,奖励2000元。
6、评上省级劳动模范的,奖励5000元。
7、单车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分满1100分以上者奖励800-1000元。
第八条  星级司机的评定或晋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年无任何投诉记录和服务质量扣分的。
2、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
3、有特殊表现者(报刊、电台表扬、有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
4、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表现突出者(新闻媒介报道或有关管理部门认可)。
第九条  星级司机是依次评比企业年度先进司机、省市级先进个人、省市级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出租车司机受到市运管部门IC卡奖励加分的,每加1分,企业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出租车司机(有关管理部门签定认可),应根据其事迹、贡献大小,分别予以星级司机(推荐评定)等荣誉,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一3000元。
1、        保护公共财产,奋力抢险,贡献突出,使国家和企业
财产免受损失的。      
2、        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功绩的。
3、        助人为乐、救死扶伤、拾金不昧、文明服务等方面事
迹突出,影响力较大的。
4、 在行业和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竞赛活动中,成绩名列前茅的。
5、 模范执行行业规范,向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受到有关部门表扬和媒介报道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出租车司机,应根据其事迹、影响力等方面,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
1、认真规范职业道德,为乘客提供文明、安全、优质服务,受到来信来电表扬的。
2、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群众来信来电表扬的。
3、拾到比较贵重物品和人民币、外币、银行卡等,主动上交或及时归还的。
4、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治安分局提供信息,经查情况属实的。(不包括公安机关线报破案的奖励)。
5、遵纪守法,全年单车无违章、无事故、无投诉的。 (一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出租车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成立的,扣除违约金200—500元。
1、故意绕道或变相绕道。
2、未按规定开票或多收车费。
3、任意损坏和拆除车辆防劫装置。
4、强行拼载、拉客、违章接客。
5、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营运证件。
6、未及时办理驾驶证件转籍手续。
    7、服务态度、言语争执、行为举止等引起的乘客投诉。
8、出租车设施不全、标志灯不亮。   
9、车容不整、未按时换洗座套、或车内吸烟。
10、其它违章、违规、违纪行为。
11、违章被投诉超过规定时间未接受处理。
12、同一辆车当月交通违章扣分超过6分(含)以上的,(每扣1分处扣20元)。
13、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24小时内不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出租车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成立的,扣除违约金500—2000元。
1、拒载、或途中甩客。
2、未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3、不使用计价器,或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
4、侵吞乘客遗忘财产或强索报酬。
5、将车辆交给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司机驾驶。
6、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参加安全例会学习(每次处扣50元)。7、虚开发票、抽芯发票,转借或转卖发票,以及其它严重
违反《票据法》的行为。
8、涂改、伪造营运或服务证件。
9、拒绝公安、运管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时驾车逃跑,或强行冲卡,处罚并停车教育整顿2-3天。
10、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或管理执法、执勤人员。
11、酒后驾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
12、扰乱社会秩序,或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公私财产,或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3、利用出租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构成犯罪条件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行业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租车司机有下列经营违章行为的予以警告、书面检查,并处违约金。
1、被运管局违章查处,IC卡每扣1分者,处违约金50元,以此类推。
2、无服务资格证,(含有证未聘用者)每查处一次,处承包经营者违约金1000元,予以警告、并降一个星级。发生二次的,取消星级资格。
3、当月同一人有二次违章的,作出书面检查、并加重处罚。三次违章的,取消从业服务资格。
4、全年同车累计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车辆(每次处扣500元),停业整顿,学习3天。严重违章五次以上的,视作严重违约,并解除合同。
5、损坏行业声誉,严重违规、违章、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影响者,处违约金1000元至5000元,并取消从业服务资格。
6、全年累计IC卡扣分20分以上者,取消从业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对每辆车考核,每年可先行教育,在50分内不作经济处罚,由企业按管理制度处理。年度考核奖励时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经过杭州市各客运出租车企业协商一致通过。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导意见》初稿,
供参考,请修改为准。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发布人:admin      时间:2008-12-25 1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