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投保车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出租车企业(个体经营户):
我会与省保险行业协会,经认真沟通调研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是我们两个行业协会的共同社会责任,应当顾全大局,积极稳妥认真做好相关出租车车辆保险的工作。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性企业,在遵守《保险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保险基于大数”的一般法则,对出险次数多,赔付额大的车辆,适当调整费率系数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得拒保。
三、自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始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出租车车险保费确定如下:(范围包括市属七市区县)
1、原车辆续保,上年度未发生行车事故(索赔)的车辆仍按基准保费7折优惠;发生行车事故1-4次的车辆,按基准保费100%内执行;发生行车事故5次(含)以上的车辆按基准保费130%计算缴纳。
2、更新(新增)车辆首次办理,最高按8.5折内优惠。在2009年8月16日前已办理保险的,高于目前标准部分,不予退还。
3、对有骗保行为的车辆,一律不予优惠。
四、今后保险行业如有新的政策或调整,保险行业协会将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会。具体问题再具体协商,并加强两个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
望各会员单位、出租车企业接通知后,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联系,如在办理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时,请及时与我会反映。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